專題研究

樨香不再 法苑尚存 清涼法苑與淨恩小築(上)

1958年建成的清涼法苑山門(朱維德攝,筆者藏)

位於屯門虎地的清涼法苑,以四幢平房建築組成。清涼法苑素來是女眾修行習靜之所,有說最初稱作樨香園,因為園內遍植桂花,而桂花屬木樨屬,故有樨香一說,名稱也典雅。北宋詩人黃庭堅跟禪宗晦堂大師學禪,心急求成,大師後來以一段「聞木樨香否」的公案,讓他體悟木樨雖香,還是要親自去聞。縱使今日樨香不再,法苑尚存,這座擁有超過百年歷史的道場,還是值得我們重新認識。

見修法師創辦清涼法苑

嚴格來說,清涼法苑是苑內建築群的統稱,實際上分為清涼法苑、佛殿及淨恩小築三個組成部分,當中佛殿及淨恩小築於2010年被政府列為香港三級歷史建築。關於清涼法苑的成立背景,歷來均指是李公達於1912年創建的。李公達是戰前香港佛教的大護法居士,是香海蓮社的其中一位創辦人,亦曾與眾紳商名流共同組織香港佛學會。不過上世紀六十年代蘇文擢教授在清涼法苑舉辦文人雅集時,曾為活動撰序,提及這片土地最初是清末革命烈士史堅如的別業所在,後來史堅如策劃暗殺兩廣總督德壽失敗,慷慨就義,此處也就跟着荒廢了,直到李公達的「女兄」(姐姐)見修法師在國畫家潘冷殘的介紹下,以「千金購其地凡十一萬餘尺」(註1),逐漸修建禪房精舍,種植樹木花草。

左方的平房今俗稱「清涼法苑」,屬於外苑 「覺園」的管理範圍。
左方的平房今俗稱「清涼法苑」,屬於外苑 「覺園」的管理範圍。
清涼法苑建築群主要由四座平房組成,佛殿(右三)及淨恩小築(右 一)被列為香港三級歷史建築。
清涼法苑建築群主要由四座平房組成,佛殿(右三)及淨恩小築(右 一)被列為香港三級歷史建築。

見修法師(1875-?),俗家名字為李兆祥,禮妙參老和尚出家,受寶華山戒,獲賜法名證果。法師早年於元朗觀音山凌雲寺修行,道場建成後,便邀請同為妙參老和尚弟子的四位同參—偉修、明修、敏修、穎修共同主持法務,弘法利生。

見修法師是清涼法苑的創辦人,妙參老和尚的弟子。
見修法師是清涼法苑的創辦人,妙參老和尚的弟子。

清涼法苑佔地不廣,格局簡單而雅致。山門是1958年建成的,上書「清涼法苑」四字,有聯云:「淨境有緣由斯道,種因得果自在人」,都是筏可大和尚的字。經過山門,便會來到一大片空地。右方有一道青瓦紅色拱門,充滿中式庭園格局,上面寫着「清山塾」,那裏原本是佛教見修幼稚園,後來曾租借給清山墊辦素食餐廳,現在則是生活書院的總部所在。回到正前方,沿着梯級而上,映入眼簾的是四座,從左至右一直延伸的平房,從左至右依次是清涼法苑、佛殿及淨恩小築。

清山塾的原址為清涼法苑於上世紀七十年代創辦的佛教見修幼稚園
清山塾的原址為清涼法苑於上世紀七十年代創辦的佛教見修幼稚園

清涼法苑分外苑與內苑

現時的清涼法苑分為外苑與內苑兩部分,採用堂口制方式管理:外苑註冊上稱為「覺園」,即左手邊的平房「清涼法苑」;內苑「淨恩小築」,包括最右邊的「清涼法苑淨恩小築」及「淨恩安老院」,分別由不同佛弟子主理。「佛殿」現由外苑與內苑兩方共用。

佛殿供奉了三寶佛,殿內可以找到不少筏可大和尚的墨寶:「菩薩現身,度盡眾生,除其熱惱;釋尊應世,化諸火宅,得入清涼」。
佛殿供奉了三寶佛,殿內可以找到不少筏可大和尚的墨寶:「菩薩現身,度盡眾生,除其熱惱;釋尊應世,化諸火宅,得入清涼」。

左邊的平房俗稱「清涼法苑」,門前懸掛着「雲動山移」牌匾,上面有陳灃手書「辛亥十月試茅筆」題記,匾的右邊有題款云:「右四字從靈渡寺聯鈎出,移奉清涼法苑,名書勝地,雙美並傳,壬寅夏陳步煒謹識」。這間平房,就是最早期的樨香園。事實上,若翻查當時的土地註冊紀錄及其他相關文件,便會發現樨香園應作「樨香苑」(註2),而現在的「佛殿」,當年稱作「清涼法苑」。

筏可大和尚另一墨寶:「但願山河大地清淨本然悉成安樂土,普為三有四恩至心一禮皈向法中王」。

「清涼法苑」(即今佛殿)於1928年農曆四月落成。據黃佩佳《香港本地風光》載,當年的橫匾是「法苑香風」四字,殿內柱子則掛有楹聯兩對,分別是:「知見新聞,塵塵入妙;物華重處,在在皆香」及「菩薩現身,度盡眾生,除其熱惱;釋尊應世,化諸火宅,得入清涼」。惜今只存後者,此聯乃筏可大和尚所書,上款為「清涼法苑重修落成紀念」,下款為「佛弟子笑航率徒覺因敬奉」。覺因即是大光園創辦人慈祥法師,其時法師尚未遇上海仁老法師,未獲賜名「慈祥」,故聯上仍舊署法名「覺因」。殿內還懸掛了筏可大和尚的另一副對聯:「但願山河大地清淨本然悉成安樂土,普為三有四恩至心一禮皈向法中王」,上款標明是1928年為紀念清涼法苑落成而撰。我們不妨推測,見修法師當初是先建第一座平房「樨香苑」,接着才有第二座平房「清涼法苑」,如此類推。後來1963年「清涼法苑」重修,正門原有橫匾改為「佛殿」二字,配以同樣出自筏可大和尚手筆的楹聯「依般若故歸正覺,信受奉行是光明」。

(待續)

註:
1. 蘇文擢此說頗符合現存的土地紀錄,見修法師當年與人合資花了接近二千元購地。
2. 其所在地並非列為虎地,而是屬於營盤村(或簡稱營盤)內。

轉載自/原載於《香港佛教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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